【实用】销售合同范文汇编10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销售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销售合同 篇1常使用目的”标准的适用问题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 条第2 款a 项指出,“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该标准是销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即使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标准也是约束双方的默示条款。买方订购货物时通常仅提出规格而未标明使用目的,此时卖方提供的货物应该满足通常使用的所有目的要求,而是否满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是非题。
一、中等品质标准还是最低品质标准
例1: 一家德国鞋业零售商向一家意大利鞋业制造商进口多种鞋子,合同中并没有对鞋子的品质做出明确约定。买方声称卖方交付的鞋子存在瑕疵并构成根本违约。但鞋子仍可以进行销售。柏林法院认为卖方构成违约,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才算符合“通常使用目的”。
而德国另一个法院认为,满足“通常使用目的”要求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还是仅仅要求其具有“可销售性”的最低标准仍需要进一步讨论。“通常使用目的”应立足于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按理性第三人所能预料与期待的予以解释。
笔者认为,对货物质量的要求可能存在不同等级标准的适用,除非买卖双方明示货物必须满足中等品质标准,否则卖方提交的货物只要符合其通常被使用时的最低标准即可。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无法详尽了解买方国内的商业习惯及特殊要求,对其提出“中等品质标准”的要求实属过分。通常此种标准的未满足是买方按其国内标准或其特殊目的提出,卖方难以预见,否则就可能会要求修改价格或者甚至拒绝缔约。当然,最低品质标准目前还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实践中通常将相关贸易习惯或“可销售性”作为判断是否符合最低品质的标准。
二、通用性以卖方所在地还是买方所在地为准
例2: 一家瑞士出口公司向一家德国公司出口新西兰贝类,这类贝类含有一定数量的镉。德国买方声称这些镉成分违反了德国有关法律,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卖方则认为这些镉含量依据瑞士相关法律是完全符合标准的,并没有超出限制值。
德国联邦法院在本案中认为原则上卖方不应当被期待要遵守买方或者货物使用地国的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例3: 营业地位于美国路易斯安娜州的商家从一家意大利公司处购进乳房X 线照相器材。该批器材与美国安全法规不符( 但是符合意大利的相关标准) ,并因此在美国被查封。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美国地区法院在本案中做出了判决,认为该仪器由于没有符合美国的安全标准,所以依据CISG 第35 条可以认定有瑕疵存在。
施莱希特里姆教授认为,对于该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的优先适用卖方或者买方国家的货物标准。只要当事人没有对质量进行具体的规定,那么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货物的使用目的。
笔者认为,《公约》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用性也应当充分考量当事人的缔约环境,比如买方对卖方的依赖性。若卖方在此类贸易中经验丰富且买房因此对其产生了依赖,那么卖方要考虑应当适用何地的“通用性”标准及其他各种因素; 如果卖方不具备此种能力,买方则应尽提示义务,明示买方所在地甚至是货物将要被转售的第三国的“通用性”标准,否则应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因为通用性标准既然是一种默示条件,就应该以卖方的合理预见为限,只有以卖方所在地为标准,才是卖方凭经验可以合理预见的。
三、是否要满足买方所在地的所有法律规范
例5: 德国一家渔货进口商从瑞士供应商购买了1750公斤贻贝,当地市政局检测认定这批货物某种微量元素超标,不符合德国建议性卫生标准,但是该微量元素没有超出允许的水平,贻贝仍然可以食用。买方拒绝付款,卖方起诉。案件经过初审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令买方支付价款及利息。德国最高法院认为: 公约第35 条第2 款( a) 、( b) 项并没有向卖方施加义务,要求他交付的货物符合进口国现行所以法规和公共卫生条款要求,除非出口国也实行同样的规定,或者依据于卖方的知识,买方已经告知卖方这方面的法律要求,或者存在特殊情况使卖方已经了解这些规定。
例6: 西班牙卖方与德国买方订立胡椒粉销售合同。卖方在交付第二批货物后被德国政府告知胡椒粉中的“乙撑氧”含量超过德国食品安全法允许范围。法院了解到当事人双方的长期业务联系,在以前的交易中卖方同意采用专门流程保证货物符合德国食品安全法,因此,地方法院认为卖方已经默示地同意货物必须遵守德国食品安全法。法院认为“乙撑氧”超标属于货物不适用于“通常使用目的”,不适用于在德国销售,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这两个案例情况非常相似,但裁决结果却截然相反。两个案例最重要的区别就是例5 中卖方违反的是买方所在地推荐性的标准,而例6 中卖方违反的却是进口国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法。推荐性法律规范通常对产品提出更高的要求,却并不影响产品的正常用途,即使是在一国国内,该规范都不会得到全面的强制使用。由此我们可知,满足通用性标准要求并不意味着应与进口国任何关于产品的法律、规定相符,特别是不要求与非强制性的标准要求相符。“贻贝案”中法院的裁决同时有助于我们总结卖方的交货应符合进口国相关的产品标准要求的情形: ( 1) 进口国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卫生标准要求与出口国相同。(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进口国效力较高的、强制性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法律规范。( 3) 当事人双方有长期的同样货物的往来交易或卖方在买方境内有分支机构等情况表明卖方应当知道买方国家关于货物的产品标准要求,并默示地对这种要求表示同意。另外,从“贻贝案”中还能推出另一个。
四、结论
卖方明知货物在进口国销售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卖方在没有从买方那里获知进口国标准的情况下,默示地同意满足进口国所有法律规范、不确定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对外国的卖方,不应要求他知道进口国不确定的公共法律和管理实践,买方不能合理地依赖卖方这方面知识,相反,买方应知道自己国家的这些特殊规定并通知给买方。
销售合同 篇2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了拓展_________闭门器在国内_________地区的销售业务,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理销售市场范围:
1.合同确认乙方目前为一般代理商,以后甲方根据乙方的'销售业绩,经双方协商确认有关条款,甲方可以考虑乙方作为甲方在该地区的总代理。
2.甲方承诺保护乙方的利益,不进入乙方的用户与之竞争(国际贸易除外)。
二、甲方对乙方的要求:
1.必须熟 ……此处隐藏5748个字……线材)
第四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一) 买受人以出卖人提供的交货清单为数量验收依据,验收数量与交货数量有异议的,
买受人应在提货当日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书面),并保持货物原状,经双方协商一
致后解决。
(二)买受人提货后,自行复检,如有质量异议,应保持货物原状,并在提货之日起五
日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书面)。 第五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提货时起转移,所有权转以后,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六条 本合同标的分批执行的,买受人需在提货前 2日内向出卖人提交购货清单。 第七条 交货地点为 买受人工地 运费每吨60元由 买受人 承担, 第八条 结算方式、时间、执行下列第 3.4.5 项。
(一) 现款提货。 (二) 买受人预付元,日内结清。 (三) 买受人与提货后, (四) 货款结算以现金、银行方式进行结算。
(五) 其他事项:自每次货物到达之日起开始,并
每吨加收3 元资金占用费,如超过 30 天未结清,按每吨每天加收 5 元 资金占用费;先期500吨由出卖人从第一次供货之日起垫付30天,从第31日起每吨每天3元资金占用费从第61日起每吨每天5元资金占用费直至付清所有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本合同终止条件:
(一) 合同履行完毕。
(二) 买受人如果不能按约定期支付货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并要求买受人付清所
有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执行以下 2 项。
(一) 双方约定有定金的,按照定金规则执行。
(二) 如果买受人不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按未履行价格的千分之三每日承担违约
金。
(三)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有效期,执行以下 项。
(一)自 年 (二)本合同仅限与完工。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即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 出卖人所供货物价格以发货当日我的钢铁网价为准。
(二) 如出卖方无违反合同,需方只能与本公司建立供求关系,不得与其他公司发生供求关系。
(三)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销售合同 篇9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润滑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数量:
昆仑牌46#液压油(每桶2464元每桶170公斤)250桶。
二、货款金额
三、供货地点:
甲方负责乙方购买的润滑油发至乙方指定的哈尔滨香坊区,乙方负责接货验收,并签收回执单给甲方。甲方凭乙方或乙方指定接货人签收的回执单向乙方收取结算货款。
四、结算方式:
乙方在货到后,每月定期付给甲方货款总额的5%,年底付清剩余货款。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及时供货,并保证质量,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返还货款,如在约定期限内未及时结清货款,乙方须还剩余金额并按剩余金额的5%给予甲方赔偿。
六、其他:
此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销售合同 篇10甲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尽快推向全国,服务社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_______省_______市(县、区)的“______________”经营权授权乙方全权代理,并长期按________元/株供应产品。
2.乙方在该行政区内的经营具有独立性、唯一性,即甲方不再在该地区发展代理商、批发商,保护投资方利益不受损害,乙方不得跨地区经营。
3.乙方有权在授权区内发展二级代理商或分销店,由乙方直接签定代理合同或供货。
4.甲方向乙方传授相关技术,并常年提供咨询指导。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授权区内合法合权的经营活动,产品销售价格由乙方自定,乙方不得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二、供货
1.为了保证及时供货,迅速占领市场,乙方需以传真或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购货计划。
2.甲方可代办货运手续,并承担包装及________________km以内的运输。
3.甲方在乙方款到后保证及时按量送货,不得延误。
三、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理
1.甲乙双方作为合作伙伴,各自作为独立的经济单位经营,各自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在授权区域内应以代理商的名义开展业务,未经许可,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业务活动。
2.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期满须续签,如乙方不提出续签要求,此合同自动终止。
四、在下述情况下,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无力经营,宣告破产;
2.合同期满,乙方不提出续签合同的;
3.乙方用其它植物顶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销售,坑害消费者,非法牟取利润的;
4.乙方采用其他非法手段销售被发现的。
五、其它
1.区域代理条件为:地区以上级(含地区)须承销____________万株以上,并在签定合同日首次提货____________株以上,县市级须承销________万株以上,并在签定合同日首次提货________株以上。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